(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本地的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各急救中心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救助管理站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站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要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3] 83号)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享受必要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要加大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设施建设的力度,解决救助管理站救助车辆不足和通讯问题。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各级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作用,积极向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救助管理社会化的需要。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八)交通和铁路部门应为救助管理站购买流浪乞讨人员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方便。
(九)城建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提供方便,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十)教育部门应协助救助管理站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对临时驻地上学或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接收入学。协助救助管理站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将其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和教师培训计划。
(十一)文明办、慈善总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关心支持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从各自职能出发,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的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责任分解。要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间经常沟通联系,齐抓共管,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