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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整合社会力量,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检查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成为救助管理的信息中心,全面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发挥实施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建立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并关注其生活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反馈信息。要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到救助管理工作中,建立救助巡查队员、救助信息员队伍,并做好救助政策、业务培训等工作。鼓励和提倡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形成全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多元化、社会化救助服务体系。鼓励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兴办或资助救助服务机构,开展针对辖区内困难家庭、问题家庭的失业人员或14-16周岁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居民为流浪儿童担任“爱心妈妈”、“爱心爸爸”。各级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其救助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筹措经费,为社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救助管理站建设。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所。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三、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发挥实施救助的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需求。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遇有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引导和护送;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或者通知当地急救中心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对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要教育和劝阻;对有组织、利用、胁迫、诱骗他人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即公安机关(就近派出所或警务室)根据救助站的需要,核查和反馈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和住址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构可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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