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预防流浪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3.坚持自愿受助与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基础上,加大主动救助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4.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管理社会化组织体系;建立属地化管理和职能部门救助相结合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达到控制源头、及时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根据《救助办法》和《救助意见》的要求,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整合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出台或完善相关政策,依法有据地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实施属地化管理,构建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各区市县要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资源,建立救助点,提供救助咨询,宣传救助政策,接收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捐赠;以街道(乡镇)民政办为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由专管人员、治安巡防员和志愿者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在本辖区内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宣传、劝导等救助服务;健全预防再次外流的监管工作体系,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工作制度,积极为辖区内贫困家庭提供多种方式的帮助,为贫困家庭提供就业岗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帮助外流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安置无家可归和确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市、区市县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救助工作,并将本级救助管理站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基层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街巡查力度,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和派出流动救助车、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
(三)创新救助方式,实施分类救助。对流浪乞讨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强自立;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并由救助站在病人入院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甄别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