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自2003年《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先后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4] 165号)、《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工作意见》(大民福发 [2006] 56号,以下简称《救助意见》)等文件,全面规范了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社会化救助管理网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食宿、医疗、通讯、返家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有效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速,街头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增加,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讨现象有增多趋势,救助管理工作中主动救助不到位和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等问题更显突出。为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加强救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体系,实施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