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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机制,渔船的安全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渔港的安全监督检查、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港监督机构尤其要加强对一级以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渔政、海洋、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基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不同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技能标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渔业用工管理制度。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9号)要求,加强省海洋气象台和省海洋预报台建设,提高海洋灾害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及时性。建立和完善灾害预测预警等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在灾害性气候条件下,实行渔业安全生产日报制度。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对渔政执法人员进行救生、搜寻技能培训。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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