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政发【2008】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8] 7号),抓住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为大连率先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 设立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注册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地区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
新设金融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实际征收的契税、房产税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