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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继续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职能、权限,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统一部署,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编号:0000145)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下放、合并项目的衔接工作。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整是省政府在充分论证、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对理顺全省卫生行政审批层级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人要亲自抓,组织制定好相关配套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做好衔接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进一步认真调研、论证,结合工作实际,按省政府决定的要求,规范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三、加强指导,做好交接。2009年1月15日起,我厅将不再受理下放项目的审批材料,所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请向当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做好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处理各类咨询。各州、市卫生局要及时指定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受理和审批工作,进一步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承担起、履行好下发项目的行政审批职能。

  四、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时限。通过本轮调整,我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时限均压缩1/3,并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作出承诺。各州、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工作方式,创新、规范审批方式,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依法完成各类审批。

  五、明确责任,加强后续监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对所审批的项目负全责。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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