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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装璜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报建审定的投资造价的3‰缴纳价调基金,由市规划建设局在报建设项目时一次性代征。

  6、市中心城区内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免征)时,在价外向购房者征收价调基金,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征收。由吉州、青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

  7、凡在吉安市交警支队、吉州区和青原区交警大队办理牌照的所有新购买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小四轮、摩托车),购车单位和个人均按购车价款的1%缴纳价调基金。车价的确定,以计算该车辆附加税的车价为准,对免交车辆附加税的,以购车发票为准。由市(区)交警部门在办理牌照时一次性代征。

  第五条 缴交时间

  应缴对象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时缴交。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价调基金额的0.3%缴交滞纳金,依此类推,并限期缴纳。代征单位每月向指定的同级价调基金财政专户缴交。

  第六条 减征或免征

  1、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户,同时减免价调基金。

  2、政府有规定要求减免的,按要求减免价调基金。

  3、价调基金免征营业税和政府调节基金。

  4、工商企业应缴的价调基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物价、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审计、规划建设、交通、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八条 使用范围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和保持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稳定;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的必要储备;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资金补贴和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价调基金的使用,首先由申请单位向价调办提交申请报告,价调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提出使用意见报价调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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