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2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平稳运行,加强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原则
市中心城区价调基金是吉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以及吉安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的,用于调控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市中心城区(含市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以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购买新的机动车辆在市(区)交警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
1、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纳价调基金。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区)国税局按月代征;凡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区)地税局按月代征(除以下第2、3、5款所列行业外)。
2、对从事运输业(含个体)的,货运按车辆核定吨位每月每吨1元征收价调基金;客运按核定座位每月每座0.5元征收价调基金,由市交通局运管处按月代征。
3、住宿业、饮食业、娱乐业、休闲业按税务部门核定营业额的0.5%征收价调基金,由市(区)地税局按月代征。
4、行政事业单位按其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总额的3%缴纳价调基金,由市(区)财政局按月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