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大型文娱、体育或其他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等信息的;
(六)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对政务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
(八)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单位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或形象测评(包括机关作风建设评议)中连续三年排在倒数一位的;
(十三)因监管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以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