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九)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违法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利用权力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或者授意、指使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的;
(十三)因违法行使权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部署执行不力、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给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或不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组织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