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 行政问责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下设负责具体工作的机构行政问责办公室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投诉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行政首长违法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大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违法违规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的决定和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擅自设立审批事项等行为的;

  (三)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在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土地征用及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进行违规操作的;

  (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者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