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18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吉安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进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问责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