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片区用地的取得可按以下三种形式:
(一)区政府作拆迁人的,由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 开发企业作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确权后,拆迁人通过与产权人签订房屋和土地收购协议的方式,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集体建设用地,可在村改居的过程中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使用权的确认。经确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包括合作、联营等)。
四、改造项目管理
片区改造项目一律纳入我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统一指导和监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提出改造片区初选意见后,报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备案。改造片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主导实施,并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的指导下组织制定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计划;区政府要对改造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监管,要调动辖区基层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片区改造工作。
旧城区(城中村)片区改造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 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按市政府授权与区政府签订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协议,明确约定市、区两级政府的责权,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五、优惠条件
市政府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实行激励机制,并给予如下优惠条件:
(一)区政府组织实施的片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获得的市级可支配收益全额返还区政府专项用于片区改造。
(二)改造片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及市政设施,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改造片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公共建筑, 市政府给予规划指标奖励。
(四)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各项收费按《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返。
(五)片区改造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各项法定手续进入“绿色通道”。
六、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