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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对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后的生源提出可行性报告,审批机关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专业整体布局全面衡量,于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或增设教学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新校办学地点、教室和办公用房间数、校舍面积、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增设教学点的还要提供拟开教学班类型和班数等情况。审批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根据本辖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注册入学、升学、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1 个月内编制好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和注册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保管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篡改或伪造学生学籍。在每年高考、中考报名时,民办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10 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发布广告内容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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