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及项目第一引荐人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26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引进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及项目第一引荐人认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安市引进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及项目第一引荐人认定奖励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直专业招商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8 ]28号)的通知精神,为激励全市上下为“决战两区,跨越发展”建功立业,特制订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的界定
凡引进符合国家和市高新区产业政策,并已落户市高新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项目认定的范围:
1、属当年引进的新建项目;
2、必须是签订正式合同,在一个年度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已开工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予以认定;
3、项目投资规模1-2亿元(不含2亿元),首期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投资规模2-5亿元(不含5亿元),首期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首期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
4、经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并以外资注入资金的认定为外资项目;
5、外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折抵内资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此类推。
二、引荐人的界定
凡首次为高新区引进项目提供有效信息,并陪同项目投资方到高新区考察、洽谈的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第一引荐人;同一项目第一引荐单位或个人最多不超过2个。
三、引荐人引进项目的认定程序
1、第一引荐人或委托人陪同客商到高新区考察、洽谈时,需填写由市高新区提供的《引荐外来企业投资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高新区具体接洽人、客商分别签字认可,市高新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招商局一份,市高新区和第一引荐人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