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08〕5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遏制和防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现就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由省级查询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一)项目法人直接向我厅提出查询申请;(二)项目法人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二、项目法人提出查询申请时,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介绍证明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项目法人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申请查询,同时项目法人和办理人员开标前应做好潜在投标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查询受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厅联系查询结果。
四、项目法人应当提供具有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
(一)潜在投标单位名称(全称)、单位资质等级;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编号;
(三)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编号;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编号;
(五)有效的项目法人签章;
(六)项目招标公告。
五、我厅负责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我厅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七、我厅具体对外受理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处室为厅建设处,联系人:任何峰,联系电话:0571-87826615,传真电话:0571-87826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