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
(黑市政字〔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使用范围:具有黑河市行政区划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持《敬老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除本意见的第五条第(六)款、第六条(一)、(二)、(三)款外,其他的优先和减免费用待遇与本地老年人相同。
二、本意见中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行政区划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乡(镇)、村和社区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等。
三、关于《敬老优待证》免费申领事宜。申办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等有效证件,到黑河市或所在县(市)区老龄办领取,《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享受优先待遇:
(一)乘坐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上、下车(船、飞机)。
(二)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餐饮商服及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行业和部门,可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三)在各定点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机构给予优先受理。
(五)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
(六)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和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五、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享受减免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