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要进一步落实规划同意书制度,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与此同时,对新建水利工程项目实行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同时审查制度,即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一并提交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接水利工程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别要防止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期、相关执行标准的非法干涉。对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要及时要求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三)进一步改革水利工程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现状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国有水利工程实行集约化管理。大力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水利工程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决不放松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要认真执行
《条例》规定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制度、水利工程降等(报废)审批制度和功能调整审批制度、水库(水闸)放水预警制度。制定并落实水利工程出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水利工程的巡查,消除工程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防止不合理行为对水利工程损害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严格依据
《条例》规定的幅度和要求,继续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
《条例》禁止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