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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加强税收及价调基金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加强税收及价调基金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黑市政字〔2008〕73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加强税收及价调基金征管工作,实现企业税费负担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煤炭产业规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堵塞税费流失漏洞,确保各项税费及时足额上缴,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
  (一)印制使用“黑河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
  印制“黑河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以下简称“销售凭证”)。“销售凭证”由黑河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负责监制,面额分为1吨、5吨、10吨、20吨、50吨、100吨、500吨七种。“销售凭证”具有多重加密防伪功能,黑河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免费为各煤炭企业刻制带有加密号码的“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
  (二)“销售凭证”领用程序
  2008年12月31日前,各煤炭企业按照当年煤炭销售量的十二分之一,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为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时,煤炭企业按照领取的数量和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向市财政局出具欠条。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煤炭企业原则上每月领取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领取。从第二次领取开始,按照确定的煤炭企业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和要领取的“销售凭证”吨数,将资金缴入“黑河市煤炭企业专用账户”后,方可领取相应数量的“销售凭证”。
  (三)“销售凭证”使用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煤炭企业销售煤炭,必须使用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加盖 “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 原“煤炭出矿统计单”作废。煤炭运出煤炭生产企业即视同销售。驻公路、铁路、煤矿各统计工作站同时开始收取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公路超吨抵押金调整为每吨100元。
  (四)“煤炭出矿统计单”的清算回收
  2009年1月10日前,各矿将作废的原“出矿单”缴回矿产资源产销及税费调查队。各矿以“出矿单”开出量作为2008年缴纳税款基数,不缴清“出矿单”不予领用“销售凭证”。
  二、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费定额
  市煤炭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煤质、市场价格,借鉴外地经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煤矿吨煤应担负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额度,确定各煤炭企业每吨煤的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吨煤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分为四个档次,其中,东部煤矿一个档次,西部煤矿按煤质煤价分为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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