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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通知》(黑民基〔2008〕88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和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是社会最基层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区工作是一项广泛、复杂和艰辛的社会建设工作。我市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付出了很多辛苦,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生活补贴、工资绝大部分还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生活很艰苦。虽然各级党委、政府为改善社区条件和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社区工作者待遇较低的局面。因此,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解决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问题。社区工作经费是社区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向社区延伸和拓展,社区工作量日益加大,社区工作经费也要相应增加,才能保障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按照全省“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接近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社区工作者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主任不低于800元,副主任不低于750元,社区工作者不低于70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职称的,月增加50元;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职称的,月增加80元。各地要建立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长效增长机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要认真落实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到2010年部分社区工作者实现社工注册管理,工资接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普遍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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