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7〕8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7〕37号)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州气象灾害公共预警和天气预报发布单一,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最终解决气象信息“最后一公里”传递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村建设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网,现就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工作

  我州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采取“政府引导、气象主办、部门参与、重点农村”的原则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和谐彝州、平安彝州”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数字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落实。落实建设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乡镇党委、政府,行政村电子显示屏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电力、烟草、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医院、银行、旅游等部门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要通过该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强我州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二、气象电子显示屏主要建设场所和建设步骤

  (一)气象电子显示屏建设主要场所: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行政村、自然村及相关部门,包括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电力、烟草、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医院、银行、旅游等管理部门;学校、商场、车站、宾馆、体育馆、交通要道、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烤烟主产区、葡萄种植区和各种自然灾害监测重点行政村所在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