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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牡丹江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农民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流通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市(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在全省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市)、区(或乡)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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