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旧路置换资金。通过最大程度利用旧路修建辅道,以降低征地拆迁资金。地方政府可充分利用已形成的农村公路解决因高速公路封闭造成的出行难问题。
(四)利用政策化解资金。政府通过出台公路建设优化环境政策、征地拆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税收政策等优惠政策化解资金,全力支持公路建设。
(五)利用财政补贴资金。对于地方财力好、筹措资金能力强的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资金。
(六)利用银行贷款落实资金。对于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全额筹集征地拆迁资金的县(市)、区政府,可以积极通过申请地方商业银行贷款,省交通厅担保的方式,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资金。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公路建设用地的各项补偿标准按如下补偿标准执行: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均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取土场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用地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财综〔2002〕73号及黑林联发〔2007〕185号文件标准。
(三)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与国土部门签订协议,按土地部门要求,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复垦费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拌和场、预制场表土必须剥离,用地结束后清除垃圾,平整好场地,以利于复垦。
(五)林业补偿: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按黑林联发〔2007〕185号文件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财综〔2002〕73号文件执行。
(六)旧路占地不予补偿。
(七)占堤、穿堤:按耕地标准补偿,不再收取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八)建筑物补偿:按所属地标准进行补偿。
(九)附着物补偿:按行业标准补偿。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从实现牡丹江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与建设大牡丹江和“龙江发展看交通,交通发展看公路”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本轮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征地拆迁任务在明年4月20日前完成,保证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二)被征地拆迁的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动迁,主动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建设单位要积极热情地做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