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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
  1.工程建设应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由公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印花税先征后返,作为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
  2.公安部门免收施工人员暂住证费。
  3.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仲裁费。
  4.水务部门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协调省水利厅免收或缓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5.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
  6.交通部门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
  7.林业部门负责协调省林业部门免收征用荒山、荒地一切的费用。
  8.各县(市)、区免征或缓征耕地占用税。
  除上述费用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省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协调,争取最大程度的减免或返还。所有部门免收和返还地方的费用,均由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代各部门收缴和管理,以免代投,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的自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费用,各部门要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收缴手续。
  三、征地拆迁原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为公路建设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征占用耕地、荒地、林地,拆迁建筑物等的补偿原则为:涉及到农民和集体或个人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涉及国有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任何费用。
  (三)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不予补偿。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无偿提供公路建设沿线所需的合格石料、砂砾、土料等地产材料料源。相关手续由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办理。
  四、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办法
  (一)利用“串地”筹措资金。对公路建设用地,利用各县(市)、区政府的集体机动地、把所占农民耕地调换出来,以减少征地补偿金,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二)利用资源置换资金。通过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公路沿线山头、河道,平价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砂砾、碎石等材料,由工程置换资金解决部分征地拆迁费用。对于水务部门以治理河道名义已经外包的河道,通过查验五证(水务部门负责的准采证、安监局负责的安全证、国土局负责的采矿许可证、工商局负责的营业执照、税务局负责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的方式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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