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伊春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我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伊春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商务局、物价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伊春市石油公司、伊春财险公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市经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市经委负责协调综合和通报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情况,承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社会性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的优惠政策、经费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科技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新建项目的审批、设计图纸审查、企业资质证书颁发工作及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