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信息网络:县、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聘请专兼职监督信息员,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 基本农田保护统计核查制度
(1)统计核查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面积。
(2)核查内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利用变化情况,列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增减、总量提高等情况。每年1次,并建立核查统计台帐。
(3)统计核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国土、农技中心、水利、财政、统计等单位对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核查情况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汇总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登记。
4. 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
(1)公告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2)公告内容:公告本乡镇范围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于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建设占用、因灾废弃等原因增减变化情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处理情况。
(3)公告时间:每年应至少公告1次。
5.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制度
(1)因国家建设需要,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拟定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报批之前,告知拟被征地村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范围:涉及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范围的村民或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人员。
(3)听证内容:拟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4)听证程序:按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公示听证结果。
(二)基本农田保护9条措施
1. 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 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基本农田的保护。
3.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部门在编制、调整和修改有关规划事项时必须与州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按审批权限,除有批准权的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修编、调整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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