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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

  一、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全州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级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州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各自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等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进行标注;(二)基本农田的土地等级;(三)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奖惩措施;(五)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机制等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9条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

  1. 基本农田保护领导责任制度

  (1)责任人: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领导机构:建立以责任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

  (3)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部门职能和各自责任明确职责。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决策制度等。

  (5)其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巡回检查制度

  (1)巡查范围:划入州和县、市及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行政区域内保护的基本农田。

  (2)巡查重点:主要交通沿线、城镇、村庄周边的基本农田和划入保护区范围的其他耕地。

  (3)巡查要求:经常性巡查工作以乡镇、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长为主。集中巡查以县、市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为主,重点巡查以州和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主,巡查次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巡查情况要有记录,对巡查情况要建立台帐。

  (4)责任人: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局所、乡镇农技中心、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为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巡查责任人,对巡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解决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提交上一级领导小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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