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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


  为及时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8号)文件,楚雄州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对县、市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时,检查组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五、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经考核,对认真履行和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参照年度《楚雄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征收上报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逐级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等制度,在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建立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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