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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规划期内全州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3015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306065.6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640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264197. 48公顷),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三、责任制内容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五)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责任制的考核检查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照《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在2006年-2010年规划期内,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组织对各县、市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合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一并进行。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属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时,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县、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经省级认定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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