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责任制的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则。”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
二、责任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