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畜禽饲料专项整治。一要重点整治蛋白饲料原料。严格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获得生产许可,是否使用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是否建立原料进场检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和其他违禁品的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确认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饲料,必须监督销毁,严禁销售。二要重点整治饲料生产企业。要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向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四无”饲料生产企业和违规使用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出含有三聚氰胺,依法封存立即销毁,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三要重点整治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现场检查奶牛饲养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置饲料的指导,完善饲料使用记录制度。一旦发现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要立即销毁,并坚决追根溯源。对奶牛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进行全覆盖检测,不留死角,严肃查处违规添加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养殖场户。此项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
(五)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一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对在检查中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二要严格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对检出的病害肉是否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屠宰圈舍、屠宰间及厂区是否定期清洗消毒;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三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在屠宰厂内给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要严格对屠宰厂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账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违规现象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工商管理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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