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主动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六、省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七、各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科技成果登记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科技成果完成人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经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有关登记材料及相关证明必须规范、完整,符合要求。
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指标,弱化成果水平评价,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指导、监督服务。每年要分市县进行科技成果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可作为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依据。
对企业自筹经费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登记上报后,可作为抵扣研发经费的依据。
十一、建立省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相衔接,为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宏观科技决策,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有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十二、加强重大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定期统一发布,表彰科技成就,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