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34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原则上必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