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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协议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转让或林业企业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内部决议;
  (三)涉及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土地使用权等事项,获相关部门批准;
  (四)向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
  (六)签署合同,获得批准。
  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审核批复。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权属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初审后,林业企业如不按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承担。

第八章 企业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代表政府部门对占有国有资产的林业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林业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林业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林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内容包括:
  (一)出资人名称、住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林业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林业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林业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林业企业投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林业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林业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林业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林业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第三十七条 林业企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种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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