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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是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林业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资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林业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备案资料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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