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林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三十四条
5.木材运输证明审批
依据:《
森林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七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核准1项
地方林业林权登记发证核准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四条
审核6项
1.森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采伐、抚育伐、造林作业设计审核
依据:省森工总局、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试行)的通知》(黑资监转字〔2001〕4号)
2.征占用林地审核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十六条
3.湿地、野生动植物开发利用审核
依据:《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
十三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四条
4.国道、林企路设立木材检查站审核
依据:《
森林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七条
5.《森工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
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省森工总局《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问题的通知》(黑森资管〔2005〕27号)
6.刊印、播放、制作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广告审核
依据:《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5项
1.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
依据:国家
劳动部《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
2.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及招生广告审批
依据:《社会办学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6号)
3.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女干部转岗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企业离退休职工调整待遇、生活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医疗补助金发放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4〕67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4〕68号)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
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6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劳社部发〔1999〕14号)
5.初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验印、颁发
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
核准1项
招工简章和招工广告核准
依据:《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审核1项
新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依据:《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动部(劳部发〔1996〕235号)
备案1项
用人单位签定集体合同备案
依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营林局
审批3项
1.《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正)第
三条、第
七条、第
十一条
2.《林木种子(苗木)运输证明》审批
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八条
3.市(县)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依据:《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1994年1月22日颁布)第
三条、第
八条、第
九条
审核2项
1.《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审核
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条、第
二十六条
2.林木种子基地(母树林)抚育、卫生伐设计审核
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5项
1.市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条
2.大气、水污染排污许可证书,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审批
依据:《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
五十七条
3.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
五条,黑龙江省环保局《关于委托哈尔滨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黑环函〔2007〕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