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伊政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市政府十二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共保留237项(其中审批105项、核准24项、审核94项、备案14项)。现印发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审批。要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化,提高审批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个审批项目都要公开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本通知没有列入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不得擅自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三、严格控制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据《伊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并报市编委办审核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
四、本通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如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对其作出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保留行政审批事项
市体育局
审批2项
1.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依据:《
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
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关于实施“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黑体群字〔1994〕9号)
2.国家二级裁判员、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依据:《
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
三十条
市司法局
审核2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6年10月25日)第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
十九条
2.公证处设置与撤消审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
八条、第
九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批1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
十八条
市交通局
审批4项
1.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筑、设施,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公路增设交叉道口,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挖掘占用公路,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或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章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五条,《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1993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
二十四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章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2号)第二章第
六条
3.全市县、乡公路规划,新建、改建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章第
十二条至第
十九条,《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1993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
七条至第
九条
4.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站经营、出租车经营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
十条、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条,《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第
二十二条
核准1项
公路工程造价核增、核减核准
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1993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
十六条
市畜牧兽医局
审批5项
1.《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所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
二十二条
2.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种禽孵化、家畜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第
十五条,《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
十八条
3.种畜禽广告审批
依据:《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九条
4.优良种畜禽进出省审批
依据:《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八条
5.占用草原修建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1000-5000平方米审批
依据:《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4号)第
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