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属高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从中央财政申请补助。
(二)省属高校大学生除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外,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标准给予安排。
(三)市州属高校大学生除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外,市州财政按本统筹地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全额安排。
大学生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四、医疗保障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享受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应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高校应按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市州、各高校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组织实施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高校特点的大学生参保、缴费、就医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方便参保大学生及时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高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充分利用高校优势,建立健全方便大学生参保就医的业务流程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调整支出结构,及时安排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把组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专门机构、专人管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