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合理确定适应大学生特点的医疗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参保、缴费、就医管理办法,努力使参保大学生获得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保所需费用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个人缴费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其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中小学生补助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