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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实行稽察,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扩大内需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重大项目实施步伐,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注重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重点加快对安居工程、三农工程、基础工程、公共工程、产业工程、环境工程等投资和建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遏制过度超前、浪费土地的城市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资金和项目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和项目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运行。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接受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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