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沼气,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水利骨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扶贫以工代赈,优质粮食生产,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粮油仓储,农村邮政等。
  (三)综合交通设施。主要包括铁路,国家高速公路,西部干线、中西部支线机场,城市电网改造等。
  (四)社会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设施等。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节能、循环经济和工业污染治理等。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包括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发展,核电、风电装备自主化,产业技术进步等。
  (七)全面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加快城乡居民住房、农村设施、城镇建设、公共服务、交通基础设施、产业重组等方面重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下达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新增投资总体投向并可以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
  (二)能够及时启动并加快建设进度,形成有效需求、有效拉动,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三)能落实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调整、积极拉动消费、增加发展后劲总要求的项目。
  (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