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全程监管制度,严格按“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条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批复或上报。
(二)负责将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
(三)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和下级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批复或上报。
(二)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预算审查,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