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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全程监管制度,严格按“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条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批复或上报。
  (二)负责将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
  (三)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和下级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批复或上报。
  (二)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预算审查,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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