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下简称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新增投资,确保财政投资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
(二)各级政府融资以及利用的国债资金。
(三)各级政府用于新增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主要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同时要加快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严格防止用于投向“两高”(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