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8--2009年采暖期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庆政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8年上半年,受国际和国内石油、电力及资源类商品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煤炭价格大幅攀升,供热企业成本相应增加。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要求,为保证2008~2009年采暖期供热安全,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供热办组织开展了供热企业成本监审,2008年10月10日市物价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大庆市城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了城市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经市政府2008年10月13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2008~2009年采暖期城市供热价格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热价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其中非居民分为公建、商服。热费均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税价格):
(一)居民:本采暖期32元/平方米。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权属人自有车库、购买长期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等。
(二)非居民:1.公建:本采暖期3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除居民、商服以外的其它建筑。2.商服:本采暖期4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 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二、供热质量标准
在供暖期限内,供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天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
三、关于居民热费价格补助问题
(一)为减轻居民供热价格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市政府对2008~2009年采暖期具有大庆户籍的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临时补助,直接补给个人。具体办法:每户最高补助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补助,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