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申请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子女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赡养人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及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六)放宽引进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
愿意来楚雄州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1. 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2. 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3.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楚雄州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三、有关部门职责
1. 公安部门要建立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和登记制度。
2. 发改委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 财政部门要按同级财政保障的原则,落实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经费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 人事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 民政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审核并出具落户居民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
7. 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8. 教育部门要合理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需要。
9. 计生、国土资源、农业、卫生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0. 统计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人口统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