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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公区(教学、生产、试验)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 购买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落户必须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可落户。

  3. 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

  4.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和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5. 凡在楚雄州购买住房、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父母、配偶及其所供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1. 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州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本人应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 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 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被投靠方申请对方迁移户籍关系时,应当出具投靠方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或投靠后由被投靠方供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投靠方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子女在提出迁移父母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应当出具其父母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供父母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其赡养父母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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