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楚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州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州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的条件
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1.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1)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含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提供其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