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和完善价格机制
依法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听证会程序后报有权部门批准后执行。要科学核算项目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结合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处置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09年底,全州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到平均每吨0.8元以上、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到每户每月15元左右,基本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水平;到2012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取制度,以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和收费标准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对亏损严重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度减收。对城镇低保户,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有利于市场化改革,有利于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确保政府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产业化发展、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污水、垃圾处理管理方式、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逐渐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
加大对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改革推进力度。逐步剥离事业性行政管理职能,政府主管市政公用行业的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到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上。通过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市政公用行业企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条件成熟的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仍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进行剥离,组建企业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作业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承接污水垃圾处理任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变“养人”为“养事”;建立健全企业化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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