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核内容:州人民政府各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效。
第十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引进的项目是指经联络处推介、洽谈、协调等,最终促成省外投资商到我州县、市(开发区)签约投资并实施建设的项目,引进的项目需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可。
第十一条 鼓励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帮助我州引进农业产业化开发、工业生产、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生物资源开发及高科技开发等产业项目。引进的房地产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及不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规定的项目不在本考核奖励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引进的项目投资包括资金、实物(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等。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奖励的项目,需由各联络处负责协调投资方在我州境内注册投资的企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相关银行或评估机构提供验资证明或评估报告,投资商提供的投资清单、固定资产购置发票、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在楚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联络处直接提供的项目推介、洽谈、协调等促成投资商来楚投资的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联络处的考核由州招商委根据各联络处引进项目自核申报明细及所引进项目申请考核确认报告,于各联络处所引进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下月,按下列方法实施考核:
(一)州招商委成立由招商、财政、统计及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各联络处引进项目的协议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形成投资及投产后产值、缴税情况进行核定。
(二)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和各联络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每年年终全州招商引资考核结果核实确认被考核联络处引进的项目投资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按照以下引进一个项目奖励一个项目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
(一)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帮助我州每引进一个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5万元;引进一个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万元;引进一个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引进一个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